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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说的原始设定和结局的动机必须可信,必须由合理环境下合理的人做出的合理的事情组成。要记住,“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风格。满足了这个要求,那些唬人的结局和大量所谓“闭环”的故事就不可能出现——在这些故事里,那些最不可能成为罪犯的人被迫犯了罪,简直毫无说服力可言。类似克里斯蒂的《加莱车厢谋杀案》[1]那样精巧的舞台式布局也将无处容身:犯罪情节设置全由一系列巧合组成,怎么看也不像真的。

2.谋杀手段和侦破方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都必须能够自圆其说。不能出现万能的毒药或是不合理的药物效用,比如剂量不足以致命却害死了人之类。左轮手枪不能安消音器(根本不管用),铃绳上也不可能总盘着一条蛇(《花斑带之谜》[2])。一读到这些东西,故事立刻就从根儿上毁了。如果侦探是受过训练的警察,就必须有个警察的样子,而且要有合乎工作要求的心智和体魄。倘若他是一名私家侦探或是业余侦探,至少也应该了解必备的刑侦手法,否则只会显得自己像头蠢驴。假使像夏洛克·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里写的那样总把警察当傻子戏弄,不仅会让侦探取得的成就大打折扣,而且还会让读者怀疑作者在这一领域的知识水平。柯南·道尔和爱伦·坡[3]是这种艺术形式的开山鼻祖,他们和最优秀的现代作家之间的关系就好比乔托[4]之于达·芬奇。但是当代侦探小说已经不能像他们那样写了,他们作品中显示出来的蒙昧无知也不再为当今社会所容忍。而且,警察文学这种艺术形式在他们那个时候仅处于萌芽状态。《一封失窃的信》[5]只能糊弄现在的警察4分钟。柯南·道尔看起来也对苏格兰警场[6]的各个组织一无所知。克里斯蒂在我们这个时代还会干同样的蠢事,但时间的推移并不意味着能把错误洗白。奥斯汀·弗里曼[7]则恰恰与之相反,在他那部有关伪造指纹的小说[8]面世10年之后,警方才意识到,小说里写的可以成为事实。

3.必须对读者诚实。这虽是老生常谈,但人们却始终不解其意。重要的事实不仅决不应该被隐瞒,也同样不应该对其虚假强调,造成曲解。无关紧要的事实则不应该将其蓄意夸大,虚张声势。(这是典型的好莱坞悬疑影片常玩的把戏,利用特效摄像机的作用和剧烈的情绪变化转移观众注意力,造成虚假的恐吓效果。)根据事实做出推论是侦探的拿手好戏,但他也应该放出足够的事实,好让读者的脑筋跟着转起来。有一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虽然尚无定论:凭借某种特定知识(比如桑戴克医师[9])作出的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耍赖皮,因为所有好的悬疑小说都会遵守一个基础理论,那就是在故事中的某个阶段要供给读者足以找出问题答案的素材,而且这个阶段不能来得太晚。如果理解事实真相需要某种特定的科学知识,那么除非读者恰好也了解这些知识,否则就无法自行解决问题。或许奥斯汀·弗里曼也有同感,因此才开创了“倒叙推理小说”这种文体,让读者一开始就知道了问题的答案,然后就可以饶有兴味地看着侦探一步步顺藤摸瓜了。

4.人物、布景和氛围都必须真实可信,像是真实世界里的真人真事。推理小说作家能写好人物的不多,但并不代表不需要这种能力——让人一读再读难以忘怀的作品和扫了几眼便抛诸脑后的作品,区别就在这里。至于瓦伦丁·威廉姆斯[10]之流,宣称“问题大于一切”,只不过是为了掩饰自己对人物塑造的无能罢了。

5.即使去掉推理相关的部分,也必须无损故事的价值。也就是说,办案经过本身也应该是值得一读的冒险经历。

6.要达到这种效果,小说必须具有某种悬念,哪怕需要花点儿脑筋。这并不是指威胁,尤其不是指侦探必须受到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后者简直成了一种潮流,就像所有的潮流一样,因为彼此间的过度模仿而显出一副疲态。读者并不需要总是紧张得坐立难安。故事情节安排过犹不及,震惊太多只会让人麻木。然而矛盾冲突是必要的,无论是肢体上、伦理道德上还是情感上,而且必须在字里行间始终弥漫着某种危险的元素。

7.小说必须色彩斑斓,鼓舞人心,还要适度地扣人心弦。如果风格太过沉闷,就要用大量的技术手段去弥补,然而也不是没有先例,尤其是在英国。

8.在需要的时候,小说必须能简明而又轻松把一件事情解释清楚(这也许是所有条律中最不容易遵守的一条)。最理想的结尾是:电光火石间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而这实属难得,因为好点子太过罕见。解释过程不必求短(在银幕上除外),而且往往根本短不了,但是必须生动有趣,让读者迫不及待要看个究竟,而不能是为了摆平某个过于复杂的情节而新编一个故事,再牵扯进一堆新角色。解释过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并不仅仅是冗长的细枝末节的组合,因为这些东西没有任何一个普通读者能记得住。把对答案的寻找寄托在这些东西上面对读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实际上又已经超越了他们对答案的控制范围。让读者记下上千个枝节,再从中选出三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其不公平程度不啻于希望读者对化学、冶金术或是巴塔哥尼亚食蚁兽的交配习性烂熟于胸。

9.小说必须能唬得住还算有点脑子的读者。这可就出了一个大难题。有些最棒的侦探小说(比如奥斯汀·弗里曼的作品)也无法从头到尾蒙住聪明的读者,但就是让人猜不透全部的答案,也没办法自行作出逻辑论证。读者的脑筋千差万别,有些能猜出深藏不露的凶手,而有些却会被最显而易见的情节糊弄(《红发俱乐部》[11]放到今天,还能骗得过读者吗?)。不过,也没必要非得把一个推理小说的狂热爱好者愚弄到家门都不认识的地步;当然了,这也不太可能。如果推理小说就是为了坚持骗过这些人,而且对这一目的不加掩饰,那么在普通爱好者看来就会显得不知所云,连小说到底写了点儿什么都搞不清楚。但是,有些重要的故事元素又必须让最犀利的读者也无法参破。

10.答案一旦揭晓,就一定要显得是必然结果。这是一部好的推理小说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要素,但却是所有小说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光是愚弄读者、唬住读者,或是逃避读者,都是不够的。必须让读者既拍着脑袋懊悔不迭,又对“对手”心生敬意。

11.切忌贪多求全。如果这个故事是一桩谜案,氛围既冷静又理智,那它就不可能是暴力探险故事或是激情罗曼史。恐怖的氛围会摧毁逻辑思维能力——如果小说写的明显是普通人因为无法承受错综复杂的心理压力而犯下了杀人罪,那么就别再想笔锋突转到警方调查员的冷静分析上去。侦探不可能同一时间既是英雄又是祸害,杀人犯也不会既是饱受折磨的命运牺牲品,又是个五大三粗的流氓。

12.不管方式如何,罪犯必须受到惩治,虽然不一定藉由执法完成。和当下流行的(以及来自约翰斯顿办公室[12]的)观点恰恰相反,这个要求无关道德,而只是侦查逻辑的一部分。如果案件无法告破,故事悬而未决,一定会引起众怒的。

<h2>附录</h2>

1.完美的侦探小说是写不出来的。能解决完美问题的脑袋瓜子对写作这种艺术工作是无能为力的。能让达希尔·哈米特和奥斯汀·弗里曼共处一册固然好,但绝无可能。哈米特没有耐心慢条斯理,而弗里曼的叙事缺少激情。两个人捏不到一块儿去。即使是取中庸之道的多萝西·塞耶斯,如果把她的两种写法拆开来看,也根本不能和那两位作家分庭抗礼。

2.要想把一个简单的推理过程隐藏起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它藏在另一个推理过程中。这是文学“戏法”中的一种。你不能光靠把线索藏起来或是假造诸如“克里斯蒂”之类的人物来愚弄读者,而是要误导他去解决错误的问题。

3.有一种说法是“没人关心尸体”。一派胡言。简直就是抛弃了一个有价值的元素。这就像是说,对你而言,你的姨妈被害就跟城市里你从未去过的地方死了一个陌生人一样。

4.油滑的对白并不是机智。

5.连载推理故事并不能成就好的推理小说。因为只有当你不能立刻读到下一章的时候,小说中的“幕布”才能起作用。如果以整本书的形式呈现,这些“幕布”只会带来虚假的悬念,招人反感。杂志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了。

6.谈情说爱几乎总是会削弱一部推理小说,因为爱情会营造一种与主题不相容的悬念,对于侦探费尽心机破解难题于事无补。出现在悬疑小说里的爱情要想行得通,就得既能给侦探找麻烦、让问题复杂化,而与此同时你又会本能地感觉到这种情感撑不到最后。真正的好侦探永远不会结婚。婚姻会让他失去超脱的气质,而这种气质正是他魅力的一部分。

7.虽然爱情元素在畅销杂志和银幕上被大加渲染已成事实,但并不能使之成为艺术。杂志小说和电影的目标受众应当是女性。杂志才不屑于把推理作品当作艺术。任何类型的写作都不会被杂志当成艺术。

8.推理小说中的主角是侦探。一切都要紧扣他的个性。如果他的个性并不鲜明,你也就写不出什么东西来,也就更不用提写出好的悬疑小说来了。这是自然而然的。

9.罪犯不能当侦探。这是老规矩了,虽然偶尔会遭到违背,但依然和以前一样颠扑不破。原因如下:根据传统和规定,侦探是真相的追寻者。如果他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还如何追寻?对读者而言,侦探的诚实可信是一种不言而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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